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7)津0101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机械施工分公司职员,现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201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曾用名刘某1),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劲松,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邵某、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尹劲松、被害人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在本市和平区重庆民园广场大门洞附近,借故寻衅,随意对被害人袁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袁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被打伤后造成其下唇挫裂伤,为轻微伤;左面部有肿胀,发红,面积约为5.0*2.5厘米为轻微伤;左眼钝挫伤,为轻微伤;右侧眶内侧壁后部骨折,为轻微伤;双侧鼻骨远端机左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16日分别将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邵某系累犯,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鉴于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为支持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害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公诉人发表的量刑意见均没有意见。
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事出有因,被害人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关于量刑,被告人冯某与被告人杜某、邵某系共同犯罪,但地位和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冯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而且本案是在酒后发生的滋事行为,具有一定偶然性,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鉴于被告人冯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答辩:1、本案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袁某之间有一点前因,但是经劝解之后误会已经消除,之后三名被告人去找袁某并随意殴打,是借故寻衅,所以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2、本案三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虽然是杜某挑起,但被告人冯某积极参与殴打,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3、本案被害人在整体事件中没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在本市和平区重庆民园广场大门洞附近,借故寻衅,随意对被害人袁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袁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被打伤后造成其下唇挫裂伤,为轻微伤;左面部有肿胀,发红,面积约为5.0*2.5厘米为轻微伤;左眼钝挫伤,为轻微伤;右侧眶内侧壁后部骨折,为轻微伤;双侧鼻骨远端机左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16日分别将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抓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因伤所致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撤回起诉,并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9日23点左右,他和朋友王某1、王某2等人到LIVE秀酒吧结账,有一个年轻男子过来搂王某2脖子就要走,他怕王某3吃亏就过去拦,这时王某1也过来,把对方的男子劝到大厅聊天去了。然后他觉得心情不好,就和王某1等人下楼准备离开。他们站在酒吧门口路边打车时,那名男子推开王某1就打了他面部一拳,旁边还有个较胖的男子一起对他拳打脚踢,王某1在旁边劝,这两个男子就往酒吧侧面拉他,还不停地打他,在侧面又来了两个男的也打他的头和身上。后来他倒在地上,一个留刘海头发稍长的男的踹了他面部两脚,然后对方就都跑了。后来有人打了120,把他送到医院。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他进行殴打后驾车离开的人,被告人邵某是对他进行殴打的其中一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