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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42号(2)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23时30分左右,他与袁某等朋友一起到民园体育场LIVE秀酒吧结账。他接电话回来看见一个穿黄色毛衣的男子与袁某发生口角,这个男子就拽着袁某出去,他过去把两人劝开,穿黄毛衣的男子说没事,他就回到袁某旁边。袁某提议离开,他们四人就下楼,在重庆打车,他看见穿黄毛衣的男子带着一个体型偏胖穿黑色T恤的男子走过来,还指着袁某说“就是他”。他想拦住这两个人,被较胖的男子推到一边,穿黄毛衣男子过去照着袁某的脸打了一拳,胖男子踹了袁某胸口一脚,袁某倒在地上。这时头上戴发带的男子和体型偏瘦穿黑T恤的男的也过来,四个人对着袁某拳打脚踢。他和朋友把这几个人拉开,拉开后戴发带的男子又踹了袁某脸部两脚,然后四个人就跑了。他们就报警了。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袁某进行殴打后驾车离开的人,被告人邵某是对袁某进行殴打的其中一人。
3、证人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她和袁某等人一起到民园广场LIVE酒吧找一个营销还钱。营销让他们再玩一会,这时突然一个男的把她搂住拉倒一边,这个男的是她以前朋友的前男友,袁某不认识,以为有人占她便宜,就过去问这个男的想干什么,她赶紧给双方解释,也没有发生激烈的口角和肢体接触,王某1把这个男的拉出去解释,她以为没事了,袁某和王某1等人先下楼。她取包之后下楼看到袁某已经被打倒在地上,之前那个搂她的男子和一个胖子,还有一个穿灰色大衣的男子三个人正在打袁某,还有一个人站着旁边看,有几个人拦着,那个穿灰色大衣的男子踹了袁某几脚。她拨打了120。一会这几个人都上了一辆车走了。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袁某进行殴打后驾车离开的人。
4、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上他和袁某等几个朋友到LIVE秀酒吧还酒钱。袁某去拿酒了。过了一会,袁某说心情不太好,和两个朋友先下楼离开。他和另外女性朋友取包后下楼,发现袁某已经被打倒在地,他赶紧让人打120,把袁某送到医院,然后在医院报警。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上,她和袁某等几个朋友到LIVE秀酒吧玩。上酒的时候,一个戴眼镜穿花色条纹的男的就过来用手摸小影的头,袁某以为对方占便宜,就过去找那个男的理论,然后王某1和小影过去把他们劝开了,把对方劝走了。过了一会,王某1回来说是误会,都解释清楚了。袁某说没心情,就和她、王某1先下楼离开,到民园门口等出租车,一会酒吧里来了三个男的,其中一个就是摸小影头的男子,这名男子指着袁某说“就是他”,就过来一拳打在袁某脸上,那两名男子也开始对袁某拳打脚踢,把袁某拖到民园边上的底商附近,一会又下来二三个男的打袁某。王某1几个人就拦着,后来对方停手,就有人报警,开始来的三个人中的一个人用脚踹了袁某脸一下,这些人就开车跑了。车是银灰色东风标致,牌照号为津A×××××。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袁某进行殴打后驾车离开的人。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上他在LIVE秀酒吧工作,有两拨客人有纠纷,后来双方解释清楚了,两拨人都很平静,也没争吵和动手。后来挨打的一拨人下楼,打人的那拨人在酒店大堂准备追出去找事打人。他怕生意被破坏,跟着开始下楼的三个人到了酒吧门口,那三个人直接走向挨打的那人,也没怎么接触,就开始打那个男的,打倒在地之后,又把那个人拉到广场墙边接着打,一会又下来两三个人也开始打那个男的。被打的人一直没有还手。后来被打的人的朋友过去拦着,他就先回酒吧了。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袁某进行殴打的其中一人。
7、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报警单,证实2015年12月30日0时魏某报警,2016年2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杜某抓获,2016年12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邵某传唤到公安机关。2017年2月16日将被告人冯某抓获归案。
8、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及损伤程度。
9、监控录像及观看记录,证实2015年12月30日0时2分至3分,被告人杜某用手摸王某3的头并搂抱王某3,被王某3推开。袁某搂抱杜某并交谈,后被拉开,双方在酒吧内再无碰面。0时15分被告人冯某、邵某出现在电梯间,并下楼寻找袁某,0时16分杜某出现在电梯间,并下楼寻找袁某。三人寻找未果后赴返回酒吧。0时19分三被告人与袁某在电梯间碰面,袁某下楼,三被告人随后下楼。后袁某出现在酒吧门口并走向重庆,三被告人出现在酒吧门口并走向袁某,邵某用拳打在袁某面部,三被告人对袁某拳打脚踢,将袁某打倒在地上,并持续殴打,后逃离现场。
10、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查询记录,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及被告人邵某的前科情况。
11、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12、协议书、撤诉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与三名被告人达成协议,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袁某因伤所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撤回起诉,并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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