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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河西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在本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河沿道交口附近的云翔大厦四楼古某集茶商行内,因故与被害人张某2发生矛盾,后二人厮打。其间,被告人薛某殴打被害人张某2致其眼部、唇齿、腰部受伤。经被害人报案,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薛某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2腰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牙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粘膜挫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眼部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薛某赔偿其因伤所致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薛某一次性给付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10万元。张某2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1日11时50分许,他到和平区西康路云翔大厦四楼健身房内的茶叶店送快递,老板薛某态度十分不好,他想往老板店里搬茶叶包裹,薛某不让动并挑衅,说着薛某就动手用拳打他头部,连着打了十余拳,后他被打倒在地,薛某骑到他身上接着用拳头、膝盖、脚往他身上打和踢。后来薛某被其他围观的劝开,他才报警来的派出所。他脸被薛某打肿了,鼻子被打破流血,嘴部左侧被打破,嘴里左侧上牙被打掉一个,肩部被打肿,右耳耳鸣,腰部特别痛是被薛某用膝盖砸的。
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中午12时许他在云翔大厦四楼健身会所上班,这时候旁边茶叶店老板薛某和一个送快递的男的相互用拳头巴掌撕扯在一起,互相用手抓着对方,他过去想拉开但没拉开,他就走了,这时过来一个健身的会员也来劝架,后来看到这个会员拉着茶叶店老板往外走,对方坐在地上用手机打电话报警。自始至终就他们两个人打架。
3、证人尉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中午12时许他在云翔大厦奥体健身会所上班,路过做卫生的时候看见茶叶店老板和另外一个男的争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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