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刑初32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飞,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二年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窦岩,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燕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飞及其辩护人窦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XX飞驾驶牌照号为津H×××××的丰田牌小轿车行至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山西路交口处时,将骑自行车行至此处的被害人孙某1撞倒在地。后被告人XX飞未停车查看并驾车逃离现场。经群众报警,被害人孙某1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20分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1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日19时许,被告人XX飞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1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现被告人XX飞家属已支付被害人亲属死亡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XX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XX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XX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当庭供认发生事故时,其感觉撞到人后,出于害怕及侥幸心理未停车查看而直接逃逸。
被告人XX飞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就事实及量刑提出,1、案发时已近凌晨,道路上能见度差,被告人XX飞并没有意识到撞到被害人,不具有肇事逃逸的故意;2、案发后被告人XX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3、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横穿马路,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4、被告人XX飞的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5、被告人XX飞自愿认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XX飞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公诉机关当庭答辩,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XX飞驾驶汽车遇被害人骑自行车穿过马路时,有明显的向左打方向躲避的动作,且发生撞击后其车辆的右后视镜被撞损,其主观上应当明知其车辆撞到被害人,而仍逃离现场,属于肇事逃逸,且现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XX飞驾驶牌照号为津H×××××的丰田牌小轿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西路交口,在交通信号灯显示直行方向绿灯时正常通行过程中,遇被害人孙某1骑自行车沿南京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至山西路交口,在交通信号灯显示左转方向红灯时左转弯至此,被告人XX飞发现情况晚,未采取制动措施,在其向左打方向盘躲避过程中,其车前部右侧与被害人孙某1身体及所骑自行车左侧相撞,将被害人孙某1撞倒在地。被告人XX飞未停车查看并驾车逃离现场。经群众报警,被害人孙某1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20分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1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日19时许,被告人XX飞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孙某1的家属王某2、王某3、孙某2、王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飞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XX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1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0000元(包括先期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1家属人民币113397.2元。被害人孙某1的家属对被告人XX飞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X飞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沿南京路由东向西步行至君隆广场楼下时,听到一声巨响,同时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向其所在的方向开过来,其快速走到南京路与山西路交口,看到一名倒地的伤者,期间路上没有其他车辆通过;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驾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至山西路交口准备左转山西路,当时路口信号灯左转灯是红灯,其停在路口等候放行。这时其看到一辆黑色轿车从其车辆右侧很快的驶入路口直行通过,接着其听到一声人的惊叫声和碰撞声,后其看到左转灯绿灯放行,其就左转山西路将车停在路边,步行回到现场查看,发现一名女性伤者躺在地上并且流了很多血,旁边还有一辆自行车,其拨打110报警,并站在伤者身边防止被过往车辆二次碾压,警察来后其就离开了;
3、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驾车沿南京路由长沙路向山西路方向行驶,距离山西路口一百米左右时,一辆黑色丰田轿车从其车左前方驶过路口,随后其听到从黑色丰田轿车的位置传来一声巨响,然后其看到地上有一滩血迹,还有一个人躺在地上,肇事车辆没有停车,沿南京路由山西路开到河北路交口右转了,事发路口直行方向是绿灯,其没有停车,一边开车一边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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