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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刑初324号(3)
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6日0时47分许其乘车经过南京路与山西路交口时,发现地上有血迹,旁边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头部流血,右前方靠路边位置有一辆自行车,当时现场没有其他车辆在旁边停靠,其报警;
5、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南京路诚基中心门口看到一黑色轿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驶过山西路交口时撞倒一人,后驶离现场,当时其离现场100多米,未看清伤者的体貌特征;
6、证人孟某1的证言、租赁合同、车辆购买合同、车辆检验交接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证实被告人XX飞在案发时驾驶的津H×××××黑色丰田牌轿车系其儿子孟某2转让给其,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案发前十多天其将车辆租赁给XX飞使用,案发时该车在保险期间;
7、证人崔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6日13时许,一男子将一辆黑色丰田牌汽车送到其修理厂维修,该汽车右前部保险杠、右前大灯、右后视镜都有损坏;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继母孙某1在2016年6月6日0时许,在南京路诚基中心底商的大鹏超市上夜班;
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6日0时许,其和孙某1在南京路诚基中心底商的大鹏超市上夜班,孙某1骑自行车离开超市到马路对面右侧的公共厕所,过了20多分钟还没有回来,其出去找,发现在公共厕所所在的路口有很多警察,走近后发现路上有孙某1的鞋,经询问警察,才知道被送往医院的伤者就是孙某1;
10、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天津市急救中心证明信、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6月6日0时许,经群众报警,天津市急救中心救护车赶至案发现场,将孙某1送至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20分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1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11、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观看记录,证实南京路与山西路交口监控录像显示,2016年6月6日0时43分22秒,被害人孙某1骑自行车沿南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北左转弯至山西路交口,横穿南京路,当时交通信号灯为红灯;0时43分27秒,一辆牌照为津H×××××黑色丰田牌汽车出现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西路交口绿灯直行通过路口时遇被害人孙某1骑自行车横穿南京路,该车未减速,在左打方向盘躲避过程中,车前部右侧与被害人孙某1身体及所骑自行车左侧相撞,将被害人孙某1撞倒在地,并驶离现场。0时47分38秒警车抵达现场。自肇事车辆撞击被害人孙某1后至警车抵达现场期间,未发现有经过的行驶车辆发生二次碾压被害人孙某1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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