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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济阳县中医院美容科、口腔科主任,住济阳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第一次、10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曦、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提成41414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系主动投案,系自首;积极退交赃款;认罪悔罪,请求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济阳县中医院医学美容科、口腔科主任期间,利用选择口腔合作义齿加工上的职务便利,长期与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合作,由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为济阳县中医院口腔科加工义齿,并非法收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提成4141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所得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济阳县卫生局文件、济阳县中医院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甲2011年6月8日至2017年5月任济阳县中医院美容科主任兼口腔科主任的主体身份证明。
2、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银行日记账,证明2012年4月14日至2015年6月24日付给张某甲提成的情况。
3、银行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6份,证实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李某甲账号6228480251189644510农行账户2011年10月8日至2015年6月25日转支款项的情况。
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李某甲6228480251189644510账户2011年10月8日至2015年6月25日转支给张某甲提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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