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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刑初104号(2)
5、张某甲15147101100232487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明细,证实该账户2011年10月8日至2015年6月25日转存到账的情况。
6、济阳县中医院记账凭证、发票、对账单证实: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和济阳县中医院供货合作的事实。
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2007年至今是济南市龙腾义齿加工厂的后勤部长,2011年至2015年义齿加工厂和济阳县中医院合作,提供义齿加工业务。根据业务量给张某甲回扣,每个月济阳县中医院给加工厂结算一次加工费,张某甲的回扣打到他提供的银行卡上。大多数是由出纳给张某甲打款,同时其也给张某甲打过四五次款,是通过银行打款,打款后账目上有记录。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张某甲谈判业务,并承诺给与张某甲提成,张某甲默许,龙腾义齿加工厂按照承诺定期给张某甲打入提成款。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为龙腾义齿加工厂法人代表,给济阳县中医院张主任的提成是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银行转账是以其的名下的银行卡由财务人员操作转账,这张卡是农业银行的,尾号是11510,平时由财务人员保管、支付,这些提成在厂账目上是以材料费或者提成的名义列支的,这些提成最后找其签字同意,具体明细账目在厂的账目和银行卡明细上可以查到。
10、证人娄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张某甲2011年任口腔科主任,现在是中医院医学美容科主任兼口腔科主任,张某甲任口腔科主任期,口腔科的义齿是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后来是金冠桥的义齿。中医院和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合作是科室主任张某甲联系,他们只是在龙腾义齿的供货单上根据用货量签字确认,然后交给张某甲,具体怎么结算不清楚。其三人对谈判合作的事实不清楚,没有收过相应的提成款和奖励。
1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济阳县中医院美容科、口腔科主任,主要负责美容科手术、口腔手术、口腔病等病情诊治;管理科室人员、执行科室规章制度,完成医院规定的各项任务。2011年至2015年间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龙腾义齿加工厂谋取为中医院长期供货的利益,并通过银行转账收受提成款的事实。
12、户籍证明信:证实张某甲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济阳县。
13、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系主动要求到检察院说明情况,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4、张某甲书写的悔过书证明:张某甲对自己接受他人提成款的事实感到后悔的情况。
15、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将赃款全部上交到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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