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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刑终323号
原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鲁01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邓某某退赔被害人师某某损失人民币五百八十元。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邓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清霞
审判员 顾广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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