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刑终305号(4)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济(高速)公交认字[2016]第370190120160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在冰雪天气、路面湿滑条件下,不注意观察、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引发该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过错程度严重。聂乃明、董玉福、徐吉杰均无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聂乃明、董玉福、徐吉杰均无责任。
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济(高速)公交认字[2016]第37019012016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在冰雪天气、路面湿滑条件上,不注意观察、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过错严重。被告人王某某无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6年12月26日18时许,其驾驶解放牌冀JC7803/冀JDD59挂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济阳北出口匝道南1公里处的桥上,下桥时发现应急车道内有一个人向其车跑着挥手,那人后面不远处还有一辆货车。其害怕撞到人车就向左打了一把方向,还踩了制动,车向前蹿了一下就失控了,撞到停着的货车上。其停车后,害怕二次事故和车辆着火,从前面货车底下爬出去,跑出高速路,并用手机报警。后交警赶到,处理事故后让其先找到个地方住下。次日上午,其向济阳西高速路口交警大队投案。
1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济阳大队投案。同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
16.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济)公(刑)鉴(DNA)字[2017]37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在送检的1号物证肇事车冀JC7803/冀JDD59挂号车右前轮胎面提取血样棉棒、2号物证事故现场道路护栏提取血样棉棒、3号物证事故现场道路路面提取血样棉棒上均检出人血,为董玉福所留。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