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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洪湖市看守所羁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艳凤,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兰云,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祝颖,女,1997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胜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罗某某、陈祝颖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魏艳凤,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兰云,被告人陈祝颖及其辩护人王胜军、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间,曾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邹某某、罗某某、陈祝颖在曾某某租赁的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交通路红城乡火把堤五组3楼左户住房内,由邹某某、罗某某、陈祝颖负责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以虚构上门提供性服务的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石某某8000元、郝某某3200元、马某某1200元、高某600元,共计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邹某某、罗某某、陈祝颖于2017年1月3日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向被害人高某的父母支付赔偿款5万元。被害人高某的父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手机、ipad物证、手机截屏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李园园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石某某、郝某某等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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