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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刑终254号(2)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所提交通事故发生在凌晨,事故双方达成了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及损失,属于情节较轻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上诉人与被害人李欠斌鉴定的协议书证明,双方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虽发生在凌晨,但造成了上诉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据此,上诉人所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再以其构成自首,情节较轻、平时表现良好、自身需进行钢板拆除手术、父母及儿女需要照顾等理由,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锦铭
审判员  赵从明
审判员  谢家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海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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