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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458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任某某、常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赌具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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