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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17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初中文化,农民,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10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辩护人梅赛霞,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8)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梅赛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中午12时许,新洲区邾城街易窑村村民程某3在收购吴某的一车木材时,吴某因程某3所称木材重量与许某1所称的重量相差而不愿卖给程某3,程某3因此对许某1产生不满,遂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许某1经营的木材加工厂找许某1,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相互打斗,程某3将许某1加工厂的地磅显示屏、打印机损毁。许某1将程某3殴打致轻微伤并将程某3的面包车玻璃砸损。程某3将车停放在许某1加工厂前自行离开。公安机关接警后介入调查,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系许某1之兄)对程某3上午到其弟许某1的木材加工厂闹事而不满,遂伙同其妹夫靖春杰(另案处理)、儿子许某2(追逃中)各持一根木棒,由靖春杰驾驶一辆三轮车到程某3经营的木材厂。三人到程某3的加工厂后即对厂内的地磅显示屏进行打砸,当厂内村民程某1、黄某、程某2上前拦阻时,许某某、靖春杰、许某2等人持木棒将程某1、黄某、程某2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1主要损伤为脑震荡、左侧枕部头皮裂伤、右上臂软组织挫伤,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主要损伤为头皮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肩部皮肤挫伤,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程某2主要损伤为头皮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左手皮肤挫伤,其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周围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将许某某传唤到案,次日将其行政拘留。
侦讯中,经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许某某与被害人程某1、黄某、程某2达成赔偿协议,由许某某赔偿程某1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4.8元;赔偿黄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238.08元;赔偿程某2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253.32元,赔偿款已实际履行。程某1、黄某、程某2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许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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