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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16刑初75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被告人杨某被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2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8]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因与王某2有债务纠纷双方相约在本区横店街张大湾桥下见面。王某2与其胞弟王某1等人与被告人杨某及段某等人见面后双方发生打斗。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段凡等人到位于本区横店街园春街35号王某2家,在三楼卧室门口与王某1相遇,被告人杨某持砍刀冲入卧室将王某1头部、手部、胸部等全身多处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王某3、杨某1的证言、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因与王某2有债务纠纷双方相约在本区横店街张大湾桥下见面。王某2与其胞弟王某1等人与被告人杨某及段某等人见面后双方发生打斗。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段凡等人到位于本区横店街园春街35号王某2家,在三楼卧室门口与王某1相遇,被告人杨某持砍刀冲入卧室将王某1头部、手部、胸部等全身多处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某之父杨某2赔偿了王某1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000元王某1胜对杨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王某1胜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5日17时许王某2利与杨某因有债务纠纷双方相约在本区横店街张大湾桥下见面王某2利王某1胜等人与杨某段某凡等人见面后双方发生打斗。当日23时许,杨某段某凡等人王某2利王某1胜家,持砍刀、棍子王某1胜进行殴打,王某1胜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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