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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葛某某、被害人方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葛某某、被害人方某均年满18周岁。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6日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被传唤至梅里斯区交警大队。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葛某某准驾车型C1,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9月16日,有效期限10年;被害人方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4.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葛某某驾驶的东风牌黑B×××××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王某,登记住所为齐市龙江县头站乡,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10月5日。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齐公交认字【2017】第230208000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葛某某驾驶制动系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未靠近路口中心点转弯,发生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2.方某驾驶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方某于2017年6月25日死亡。7.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被告人葛某某无前科劣迹。8.谅解书: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修淑菊证言证实:被害人方某2017年6月16日早晨6点半离开家,于2017年6月17日晚上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送到了齐市附属二院,后于2017年6月25日15时30分死亡。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7年6月17日晚上8点多,我乘坐葛某某驾驶的车辆与一辆摩托车在梅里斯农富街由北向南上碾北公路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葛某某供述称:2017年6月17日晚上我和张某在“嘉旺超市”坐了一会,大概晚上20点多我开车拉着张某从“嘉旺超市”出来,准备送张某回友联小区她家,走到碾北公路路口左转弯时看见路口东侧由东向西驶来一辆摩托,我就踩刹车停下了,摩托车没躲过去,就与我车刮上了,之后摩托车倒在路上,摩托车驾驶员头向北脚向南趴在路上,我赶紧下车看见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了在路上不动,这时有路过的人来报了120,又报了警。过了几分钟交警就赶到现场了,之后120救护车也赶到现场了。
(四)鉴定意见
1.2017年6月23日(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7]646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方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2.2017年7月12日(齐)公(刑技)鉴(法病)字[2017]68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方某符合机动车辆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最终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3.2017年7月1日齐某通司法鉴定中心[2017]车某第185-1号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黑B×××××号牌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前侧与无号牌双狮牌两轮摩托车右侧在该交通事故中发生刮碰。4.2017年7月1日齐某通司法鉴定中心[2017]车某第185-2号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黑B×××××号牌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5.2017年7月1日齐某通司法鉴定中心[2017]车某第185-3号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双狮牌两轮摩托车制动系性能、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国家标准。6.2017年9月6日齐某通司法鉴定中心[2017]车某第316号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双狮牌两轮摩托车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56.9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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