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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42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徐汇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孙琳、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至案发,国太集团通过巨额媒体广告投放、冠名电视台知名栏目、聘请知名人士作形象代言等方式宣传“中晋合伙人”品牌形象,故意夸大公司实力,并以口头承诺保本付息等手段,以中晋资产公司为融资平台,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中晋合伙人”系列理财产品。
  2014年4月,被告人程某某进入国太集团下属公司工作,后担任国太集团下属中晋资产公司静安分公司54部高级客户经理。被告人程某某任职期间,通过亲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与中晋资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借贷、有限合伙等多种形式的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程某某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657,080元,未兑付本金共计4,000,227.34元。
  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赃款146,055.54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申购服务协议、合伙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晋实物黄金认购协议、共同资管集合理财计划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以及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某某作为国太集团下属中晋资产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赔赃款,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至案发,国太集团通过巨额媒体广告投放、冠名电视台知名栏目、聘请知名人士作形象代言等方式宣传“中晋合伙人”品牌形象,故意夸大公司实力,并以口头承诺保本付息等手段,以其全资子公司中晋资产公司为融资平台,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中晋合伙人”系列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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