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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38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中旬起,被告人刘某为牟利,建立微信赌博群,将其购买的“斗牛”平台房间链接提供给群内成员,供群内成员进入该平台房间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在微信群内以收取红包的方式抽头获利。同年10月底左右,被告人刘某加入其中,以同样的方式牟利。至2018年1月15日止,二被告人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22,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刘1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向本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杜某某、李某、郭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光盘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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