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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66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6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系受上海XXXX有限公司聘用的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XXX弄XXX号XXX室minette服装店店长。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主管上述服装店营业款的职务便利,将店中营业款共计人民币61,796元占为己有。被告人薛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还了全部营业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吴文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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