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66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6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底始,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结伙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宝山区南大路XXX号棋牌室开设“斗牛”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1月24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和方敏、马涛等7名赌客(均另行处理),同时缴获赌资人民币2,510元(其中庄分510元,赌客赌资2,000元)、赌具扑克牌1副、收取庄分的塑料篮子1只。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等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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