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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63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6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高邮市,暂住本区聚丰园路XXX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始,被告人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区聚丰园路XXX号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1月10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及刘友财、陈伟明等4名赌客(均另行处理),同时缴获赌资人民币45元及赌具麻将桌2副。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认为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刑罚。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赌具依法没收。
  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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