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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63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6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331弄小区,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该小区4号204室,在翻觅财物期间被在卧室休息的屋主黄定一发现,被告人白某某翻窗逃匿。该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具有坦白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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