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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61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6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宜宾市,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始,被告人伍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区罗店镇毛家路XXX弄XXX号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10月17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伍某某及邹某某、高某等8名赌客(均已教育放行),缴获赌资人民币171元及赌具麻将桌4张、麻将牌4副。
  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工作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及四川省兴文县公安局出具的《四川省人口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查封清单》、《查封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邹某某、高某、李某1、徐某某、李某2、曹某、余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伍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伍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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