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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60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6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起,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宝山区罗店镇东太路XXX弄XXX号附近非机动车停车库内,放置二张麻将桌,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并每局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元。2018年1月25日14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及多名赌客,缴获麻将牌2副、一元硬币154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程某某、杨1、刘某某、朱某某、安某某、顾某某、杨某2、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
  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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