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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415号 (2)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李 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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