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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20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2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1月1日,被告人余某冒充雇主,虚构聘请居家保姆的事实,将李某带至本区灵岩南路XXX号门口,以借款为由骗得李某人民币600元后借故逃匿。
  2.2018年1月2日,被告人余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法,在上址骗得闫某某人民币700元。
  3.2018年1月5日,被告人余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法,在上址骗得王玲人民币450元。
  4.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余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法,在上址骗得吴吉梅人民币1,550元。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闫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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