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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433号 (2)
  经审理查明,张东亚(已判刑)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闫某某从外省市非法购入卷烟,将卷烟藏匿于租借的本市嘉涌路XXX弄XXX号XXX室及牌号为苏E8XXXX的面包车内,尔后由张东亚对外销售卷烟。
  2014年12月11日,张东亚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EXXXX的轿车在本市嘉定区海蓝路华江支路路口接收其非法购入的卷烟13箱时,被守候伏击的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闫某某当场被抓获。张东亚逃逸至暂住处,在将藏于暂住处的卷烟转移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嘉涌路XXX弄XXX号XXX室及牌号为苏E8XXXX的面包车又查获大量卷烟。经检查,上述三处合计查获各类卷烟1522.9条,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86482.1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本院应予确认。
  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从事运输的集卡司机。2014年12月8日下午,其受一男子委托从河南省鹤壁市将13箱纸箱包装的货物运至上海,该男子让其到上海后拨打XXXXXXXXXXX的手机联系对方接货。2014年12月11日,其至沪宁高速花桥收费口,拨打该手机与接货人张东亚联系,由张东亚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带其至本市海蓝路华江支路路口,当张东亚让其将13箱货物卸下后,民警至现场,张东亚逃跑,后发现接货的还有被告人闫某某,其运输的货物系卷烟。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系从事运输的司机。2014年12月11日12时许,其将车停在本市曹安路华江支路口处,张东亚让其运输货物,将其带至本市嘉涌路XXX弄XXX号门口,张东亚将二箱货物装在其车上时,民警至现场将张东亚抓获,民警打开箱子后其发现二箱货物是卷烟。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系本市嘉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东。2014年6月,其将房屋出租给张东亚。
  4、证人黄某的证言和视频截图证实其系普陀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2014年11月初,有线索举报张东亚无证销售卷烟,遂对其线索展开调查。经跟踪调查发现,张东亚居住于本市嘉涌路XXX弄XXX号XXX室,其有二辆车,一辆苏E8XXXX的面包车停在住处门口,系流动仓库,张东亚经常从面包车上搬卷烟至豫AEXXXX的一辆轿车上,尔后对外销售卷烟。2014年11月27日,张东亚在本市嘉怡路沃尔玛超市对面停车场销售卷烟。2014年12月2日下午,张东亚伙同被告人闫某某至海蓝路华江支路接收卷烟。2014年12月11日中午,发现张东亚和被告人闫某某又至海蓝路华江支路接收13箱卷烟,遂上前执法。张东亚和被告人闫某某分别逃跑,后被抓获。经搜查,在张东亚暂住处和苏E8XXXX的面包车上查获了大量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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