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347号 (2)
二、被告人吴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华社光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杨神鹰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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