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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547号 (2)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
书 记 员 王 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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