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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436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4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区枫泾镇,住本区枫泾镇枫阳路XXX弄XXX号XXX室。
  辩护人徐某某,上海市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4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手机创建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并召集群成员以发、抢微信红包的形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30余人。被告人李某某以群主身份,通过在赌博群里抢红包,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陈某、高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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