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6刑初41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4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暂住某某市某某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利,注册数个社交账号,在网络上假扮女性卖淫人员,通过网络群组发布消息搭识大量男性,以收取卖淫嫖娼定金、裸聊群组入群费用、自拍淫秽视频购买费用等理由,骗取对方向其QQ钱包、微信及支付宝账号转款,在收款后置之不理或拉黑,总计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9,000余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
  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利,向他人购买了视频10部(经鉴定,均为淫秽文件)存储于自用的OPPO牌R11型手机中,并通过前述社交账号在网络群组声称系自拍淫秽视频进行反复出售。2017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10部淫秽视频分别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王某某、赵某某二人,共获利人民币100元。
  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有坦白情节,对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同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