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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44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4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47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交运维卡物流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其在驾驶沪DC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沪D3XX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途经G1501高速公路期间,利用本市G1501高速公路对于集装箱车辆每次仅收取通行费人民币10元的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口使用将车辆类型从重型厢式半挂车改成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伪造的行驶证,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人民币39010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通行G1501新四平公路至G2汽车城156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8720元;通行G2汽车城至G1501新四平公路119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4280元;通行G1501嘉松北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26次,共计偷逃通行费3380元;通行G1501宝安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11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375元;通行G1501曹安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5次,共计偷逃通行费475元;通行G1501新四平公路至G1501宝安公路3次,共计偷逃通行费375元;通行G1501浦卫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G1501新四平公路至G1501嘉松北路、G15车亭至G2汽车城、G2汽车城至G1501浦星公路、G1501新四平公路至G2绿地大道各1次,共计偷逃通行费40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耐特高速公路收费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路网通行费率表,证人陆某、王某1、施某某、王某2、何某某、谢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机动车详细信息,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维卡物流车辆报销单及发票汇总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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