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20刑初44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4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47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顾某在上海交运维卡物流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其在驾驶沪DC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沪F0XX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途经G1501高速公路期间,利用本市G1501高速公路对于集装箱车辆每次仅收取通行费人民币10元的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口使用将车辆类型从重型厢式半挂车改成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伪造的行驶证,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人民币39590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通行G1501新四平公路至G2汽车城158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8960元;通行G2汽车城至G1501新四平公路130次,共计通行费15600元;通行G1501嘉松北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28次,共计偷逃通行费3640元;通行G1501新四平公路至G1501宝安公路7次,共计偷逃通行费875元;通行G1501宝安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G2嘉松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G2汽车城至S2临港、S2临港至G2汽车城各1次,共计偷逃通行费515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耐特高速公路收费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路网通行费率表,证人陆某、王某1、施某某、王某2、何某某、谢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机动车详细信息,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维卡物流车辆报销单及发票汇总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数额较大的钱款,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