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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44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4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47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梅某在上海交运维卡物流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其在驾驶沪D6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沪F9XX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途经G1501高速公路期间,利用本市G1501高速公路对于集装箱车辆每次仅收取通行费人民币10元的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口使用将车辆类型从重型厢式半挂车改成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伪造的行驶证,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人民币79640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通行G1501新四平公路至G2汽车城159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9080元;通行G2汽车城至G1501新四平公路157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8840元;通行G1501新四平公路至G1501宝安公路121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5125元;通行G1501嘉松北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107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3910元;通行G1501新四平公路至G1501宝安公路37次,共计偷逃通行费4255元;通行G1501曹安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22次,共计偷逃通行费2090元;通行G1501宝安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20次,共计偷逃通行费2500元;通行G1501宝安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15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725元;通行G1501天马至G1501宝安公路6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80元;通行G1501宝安公路至G1501天马5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50元;通行G2嘉松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4次,共计偷逃通行费400元;通行S2大叶公路至G2汽车城2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90元;通行S2南芦公路至G2汽车城3次,共计偷逃通行费390元;通行G1501嘉松北路至S2大叶公路、G1501浦星公路至G2汽车城、G1501宝安公路至G1501泖港、G2汽车城至S32南六公路、S2南芦公路至G1501宝安公路、G1501宝安公路至S32松卫北路、G1501新四平公路至G1501嘉松北路、G1501新四平公路至G1501林海公路、S32松卫北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各1次,共计偷逃通行费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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