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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43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4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47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茅某某在上海交运维卡物流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其在驾驶沪DF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沪AFXX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途经G1501高速公路期间,利用本市G1501高速公路对于集装箱车辆每次仅收取通行费人民币10元的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口使用将车辆类型从重型厢式半挂车改成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伪造的行驶证,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人民币128015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通行G1501宝安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61次,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7625元;通行G1501嘉松北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117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5080元;通行G1501新四平公路至G2汽车城513次,共计偷逃通行费61560元;通行G2汽车城至G1501新四平公路345次,共计偷逃通行费41400元;通行G1501新四平公路至G1501宝安公路15次,共计偷逃通行费1875元;通行G1501曹安公路至G1501新四平公路、G1501浦卫公路至G2汽车城、G1501金山工业区至G1501新四平公路、S2南芦公路至G2汽车城各1次,共计偷逃通行费345元。
  案发后,被告人茅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耐特高速公路收费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路网通行费率表,证人陆某、王某1、施某某、王某2、何某某、谢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机动车详细信息,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维卡物流车辆报销单及发票汇总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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