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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39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3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本区金山卫镇八一村梅园XXXX室。
  辩护人陶政,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陶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原系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施工管理员,主要负责工地施工管理、售后服务及补修工作。2015年初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期间通过虚报油漆涂料用量及仓库多发货等方法,将公司多领取的施工用油漆涂料非法占有并出售牟利。案发时,公安机关从其住所及驾驶车辆搜查并扣押到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涂料63桶(价值人民币18,836.26元)、记录侵占涂料的销售记录及分账记录等账册6本,并查明其向苏某某等人销售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的油漆涂料共计人民币81,200元,以上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36.26元。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代表赵建芬、陈凯的陈述、被害单位关于损失情况的陈述书,证人黄某、计某某、顾某某、陈某1的证言,证人苏某某、任某某、陈某2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被告人杨某某销售记录账册复印件,证人陶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表、徽商银行卡折对账单以及经由陶琼签字确认的转账金额明细,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出具的劳动合同书、个人缴费信息情况表、产品价格表,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证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无前科,且家庭困难。同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即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具体事实,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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