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117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邱明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邱明亮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与他人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至本区宣桥镇宣春路XXX号门口,趁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在牌照号为苏G6XXXX半挂牵引车内休息不备之际,由被告人赵某下车采用皮管抽取的方式,窃取车内柴油,被害人郑某某发现后立即追赶,被告人赵某与他人驾车逃离现场。在追赶过程中,被害人郑某某悬挂在被告人赵某乘坐的车辆的副驾驶车门处,赵某采用拳击、掌挥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郑某某并最终至其摔倒在地,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眼部挫伤、四肢及臀部多处皮肤擦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实物照片,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的供述、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实施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