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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115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7101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指定辩护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赵增田、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上旬,被告人范某某在其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劳动村潘桥296号),以人民币100的价格,将一盒印有“植物伟哥”字样的药片(共10粒)销售给俞某某。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对上述店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印有“虫草助勃延时王”字样的药片8粒、印有“伟哥伴侣”字样的药片4粒、印有“劲久”字样的药片7粒、印有“金伟哥(香港双龙)”字样的药片10粒、印有“金伟哥(西藏双龙)”字样的药片14粒、印有“藏鞭王”字样的药片6粒、印有“澳洲袋鼠精”字样的药片13粒、印有“美国伟哥”字样的药片10粒、印有“蚁力神”字样的药片7粒、印有“硬到底”字样的药片6粒、印有“西力仕”字样的药片11粒、印有“VIAGRA”字样的药片1粒、印有“虫草王”字样的药片10粒,共计107粒。经认定,上述涉案药片应认定为药品,均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上旬其在涉案店铺内从被告人范某某处购得“植物伟哥”一盒,共10粒。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接报后至涉案店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印有“虫草助勃延时王”等字样的各类药片107粒。涉案药片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和调取并制作了《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同时以刑事影印件的形式固定在案。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范某某销售假药案涉及被扣押物品认定意见的函》、《关于对范某某销售假药案调取的有“植物伟哥”字样的疑似假性药认定意见的函》证实,涉案药片应认定为药品,均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嘉定区有关职能单位对保健品经营单位(经营者)发放的《告知书》、《承诺书》等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主观上对销售假药非法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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