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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466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辩护人崔萍、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辩护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分别为牟取利益,以添加在手机APP平台直播时赠送过“跑车”礼品的观众微信,并通过微信向上述观众传播淫秽视频的方式,赚取手机直播APP平台礼品分成收益。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共计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21个,被告人赵某某共计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23个。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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