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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465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4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1月3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伙同他人组织白春、吴磊、沈建勇、罗有文至本市兰溪路XXX号真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上海市血液中心临时献血点献血,并许诺向献血者支付报酬。
  同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8年2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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