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2刑初50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2刑初5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某2,男,1989年1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周彦,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照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2及其辩护人周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起,被告人查某2租借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博园路XXX号上海东方汽配城2栋xxx号的店铺,从他人处购入假冒大众、通用等品牌的汽车配件对外销售牟利。
2017年8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人员在上述店铺内查获涉嫌假冒大众、通用品牌的气囊、火花塞、安全带等商品,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查某2。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扣的涉大众和通用品牌的汽车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375件汽车配件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被告人查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等书证,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查某2店铺内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具体品种及数量情况。
2、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实从被告人查某2处扣押的汽车配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证人查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查某2销售汽车配件的事实;证人乔某、牛某某的证言,证实侦查人员搜查被告人查某2的店铺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经过。
4、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从被告人查某2店铺内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查某2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查某2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2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并进行销售,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查某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查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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