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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15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暂住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曾智红、张镒铭,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赵勤犇、严轶韬,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金某某、潘某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智红、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严轶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住所在本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XXX号XXX-XXX室,系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玄霆公司通过与《斗罗大陆》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协议,取得上述作品永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起点中文网”(域名:www.qidian.com)上登载。
  2015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潘某合伙成立杭州冰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豆公司”),雇佣员工开发“免费小说书城”手机APP软件(安卓端),在该APP软件上提供各类网络小说的在线阅读服务。被告人潘某负责编写爬虫软件从互联网上抓取小说数据储存至其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内(阿里云账号:jinkelei@aliyun.com)。当用户在该手机APP软件上点击阅读某小说(仅有书名和目录)时,爬虫软件即从互联网上抓取用户所需的小说内容,发送并缓存至上述服务器内,供用户免费阅读。被告人金某某负责对该软件进行推广并联系广告商在该APP软件上登载广告,通过用户点击量牟取广告收益。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阿里云服务器内存储的3,507部文字作品与玄霆公司同名电子书存在实质性相似。其中,《斗罗大陆》等1,024部小说经玄霆公司确认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潘某在其公司经营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XXX号国际创意园6E-705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潘某向玄霆公司予以经济赔偿,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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