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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150号 (2)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金某某、潘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潘某均对玄霆公司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金某某、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金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玄霆公司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孩子幼小,是家庭的主要经营来源,请求对被告人金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竭尽所能对玄霆公司进行了赔偿,请求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玄霆公司系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玄霆公司通过与《斗罗大陆》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协议,取得上述作品永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起点中文网”(域名:www.qidian.com)上登载。
  2015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潘某合谋成立冰豆公司,以冰豆公司的名义雇佣员工开发“免费小说书城”手机APP软件(安卓端),在该APP软件上提供各类网络小说的在线阅读服务。被告人潘某负责编写爬虫软件从互联网上抓取小说数据储存至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内(阿里云账号:jinkelei@aliyun.com)。当用户在该手机APP软件上点击阅读某小说(仅有书名和目录)时,爬虫软件即从互联网上抓取用户所需的小说内容,发送并缓存至上述服务器内,供用户免费阅读。被告人金某某负责对该软件进行推广并联系广告商在该APP软件上登载广告,通过用户点击量牟取广告收益。
  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并经玄霆公司确认,“免费小说书城”所关联的阿里云服务器内存储的3,507部文字作品与玄霆公司提供的同名电子书样本进行相似度比对,其中《斗罗大陆》等1,024部小说侵犯玄霆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潘某在其公司经营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XXX号国际创意园6E-705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潘某向玄霆公司予以经济赔偿,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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