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9刑初39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害人严某某谎称能帮助其男友陈某1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以此骗取陈某1、严某某支付的钱款人民币20,000元,同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制作了假的《社区戒毒决定书》,以此继续骗取严某某支付钱款人民币25,000元。所得钱款被黄某某挥霍殆尽。
  2018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延吉五村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某、陈某1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春丹
书 记 员 葛立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