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0刑初365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080元及查获的赌博机、人民币7060元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 敏
书 记 员 冯 瑶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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