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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43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女,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华新镇,暂住本市梅陇路;曾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10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17年10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蕾,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曹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30日1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梅陇路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彭某,并当场从彭某的黑色女式包内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经称重,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5.57克。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提取的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应某、陈某某、张某、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扣押笔录,提取封装笔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人体生物样品(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至公诉机关始终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提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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