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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430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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