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9刑初229号 (4)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吴某5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追缴赃物或者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琳
人民陪审员 顾嘉祯
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