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1刑初230号 (2)
一、被告人杨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标签、包装盒等(详见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维佳
书 记 员 张歆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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