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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149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20刑初14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达斡尔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巨宝镇红旗村3组三屯,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人秦某,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暂住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人李1,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人李2超,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郭某、秦某、李1、李2超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郭某、秦某、李1、李2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7年7月2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郭某、秦某、李1受他人委托讨债至本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门口将被害人宋某某带至本市杨浦区、徐汇区等地,后被告人曹某纠集被告人李2超及马月胜(另案处理)至本市徐家汇参与限制被害人宋某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筹款还债,直至2017年7月28日17时30分才将被害人宋某某释放。期间,被告人曹某、秦某、李1等人对被害人宋某某实施殴打致伤。经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2017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郭某、李1、李2超受他人委托讨债至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上岛咖啡向被害人蒋某某讨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017年9月5日深夜被告人李1纠集被告人秦某参与强迫被害人蒋某某筹款还债,被害人蒋某某直至2017年9月6日16时30分许被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郭某、秦某、李1、李2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蒋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吴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明细,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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