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1491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郭某、秦某、李1、李2超伙同他人为索要赌债,结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郭某、秦某、李1、李2超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三、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四、被告人李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五、被告人李2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杨神鹰
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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